时间:2024-06-01 12:14:5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长宁法院判定拼多多不承担连带责任属“误判”?
4. 长宁法院认定的事实本身自相矛盾。 《判决书》第8,11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 【1】《判决书》认定的结果事实“已无在售商品”,时间是“截至本案诉讼时”。 【3】本案诉讼时:《原告马宪春与被告时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 年8月1日立案受理【(2023)浙0211民初2921号】v。8月1日为本案诉讼开始时间。 【4】“措施”的时间均在立案日期8月1日之后,该两个时间被告的行为不能合理推导出8月1日之前的事实“已无在售商品”,事实应是刚好相反(有在售商品)。长宁法院明显歪曲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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