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2:55: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0. 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告应自行公示主体信息 《判决书》21页,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 被告1应依法公示主体信息,登记与否不应原告举证。被告1没有公示,没有依法登记,在被告2平台属于“黑店”。被告2存在过错,推定其“应知”。 【1】原告给法院材料是这样说的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应依法登记。”【《笔录3》补充答辩7:未依法审核营业执照,2024-04-03上传《法网》】 【2】事实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1个人店铺属于不需要登记、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依法登记。两种情况都应公示(登记、不需要登记都要公示),↓ 但实际没有公示。 【3】拼多多自治规则要求被告1公示。 ① 《判决书》第4页,《电子商务法》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一)(二):【证据b8】(六)商家要怎么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拼多多会为商家提供链接,帮助商家公示营业执照或者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②【证据b7】(六)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该做些什么呢?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家后台“基本信息”中的“店铺详情”中予以说明。(一)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3)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4)其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况。 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④ 是否不超过10万元,也要被告举证,不应原告举证。 《笔录1》11-12页, l 审:被告2,涉案商品销量? l 被2代:销量及金额庭后核实。 至今没有提交核实结果,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⑤ 被告2,《证据6》:已拼50万+件;《情况说明》:已拼50万+件。||| 售卖50万+件商品,每件按拼多多平台规定最低价款1元计算,也超过50万元+,按拼多多提供的开业时间,这么短时间售卖50万元+,不属于小额交易。应依法登记。 【4】不论是交易品类还是交易金额,被告1都应依法登记并公示。但被告2没有督促并帮助被告1完成,存在过错,应判定“应知”。 【5】详见《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共6页有图)。 【6】前述6.售卖禁售商品,10.没有依法登记公示,均可证明店铺违规,平台应知。该应知时间是从店铺登记起。按拼多多时间是2023年6月18日,按被告1自认时间是4年前。连带责任起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