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3:34: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长宁法院其它故意枉法部分
16. 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认定正确与计算故意选择错误数据。 《判决书》第19页,……综上,被告时奔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3依法向原告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10791元。 【1】《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标的物即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1199元在本案是价款。↓ 《判决书》第17页, ① 原告认为…应按照其陈述的商品价值100万元…进行赔偿。 ② 从文义解释上看,……商品实际价值即为100万元…… ③ 从习惯解释上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 ④ 从诚信解释上看,……价值为100万元的翡翠…… ⑤ 综上,……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 可以看出,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不是1199元。 【2】长宁法院故意选择错误数值计算,再审应予纠正。应按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00万元*3即300万元,三套900万元赔偿。(符合诉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