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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211(六)】

时间:2026-01-24 12:13:3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类案:识别、比对、应用问题

26.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211(六)】

《判决书》19页,转表格

《判决书》

评论

“本院注意到,原告多次提及低价购买高价商品的案例。

说明原告有举证

一方面,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

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

法官了解例案

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

金额大小不是类案识别因素

本案用“便宜比”↓27.

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难以认定并非不能认定

合理信赖↓27. 4

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的买卖双方均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善良履约原则,即使商家在直播时虚假宣传欺诈在先,买家一旦超越“善良履约”的界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超出正常合同利益之外的主张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不属于类案分析

文不对题、滥竽充数

且带有倾向性

违背核心价值观

原告正当防卫

1)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2)长宁法官——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211(六)】

邓鑫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代替《指导意见》“相似性”要求,违反了最高法的国家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3)前文判决书中,“另一方面”不属于类案分析,放在一起滥竽充数、虚张声势,《判决书》这样的论述不止此一处。↓32. 合同解释。

4)判决书此段内容下面分别展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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