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2:13:3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六)类案:识别、比对、应用问题 26. 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211(六)】 《判决书》第19页,转表格
(1)法律要求:类案识别标准——相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2)长宁法官——“完全一致”——是违法要求。【211(六)】 邓鑫法官用自己制定的“完全一致”标准来代替《指导意见》“相似性”要求,违反了最高法的国家标准,放任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否定了国家法律设定“类案”的意义。这是错误的,结果是不可取的,后果是严重的。 (3)前文判决书中,“另一方面”不属于类案分析,放在一起滥竽充数、虚张声势,《判决书》这样的论述不止此一处。↓32. 合同解释。 (4)判决书此段内容下面分别展开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