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2:15:3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7. 类案分析应依法进行,应认定类案成立【211(六)(二)】 (1)判断本案类案用相对值“便宜比”,不是绝对值价格差【211(六)】 《判决书》第19页,……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① 案件金额大小不是案情事实的本质,不是本案类案识别的因素,而本案与例案都是超“便宜比”购物,这才是关键特点。 (i)《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第二十条(规范促销活动)…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 “打折”更为普遍,看看商场琳琅满目的“打折”就知道了。这是和商品自身历史价格比较,这种“价格比较”方式是比值关系,不是差值关系。 即便是“特价”,消费者衡量的时候一般还是参考“折扣”判断便宜程度。 所以,本文定义 便宜比 = 被比较价格/销售价格。(原价/现价) (ii)拼多多平台核心特点是“便宜”! 拼多多网站LOGO= 便宜。 拼多多比其它平台便宜。在拼多多平台内部要看谁更便宜,所以用“便宜比”评判怎样才算低价拼到高货。 便宜比与性价比相似,但因网络平台消费者不知“性”(摸不到,体验不到,无性价比),只能看“价”(价价比——便宜比) 便宜比 = 标价/价款 (iii)“便宜比”两案比值都很大,便宜比超高。 例案9000元热水器 售价 1 元,便宜比9000倍; 本案100万元缅甸A货翡翠套装售价1199元,便宜比 834倍。 ② 现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是按比例规则而不是按差值衡量,比如价款三倍、十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用30%比例,定金20%,利息亦是百分比等等。相对值比例应用比较广泛。 ③ 最重要的是倍数(比值)观念在本案中已经达成共识: (i)被告1用到“倍数”:《判决书》第5页,“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B进行敲诈”; (ii)被告2用到倍数:《判决书》第17-18页,“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 (iii)法官用倍数:《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进行误判”; ★ 既然如此,被告1、被告2和法官三方都认可倍数,因此选择“便宜比”倍数相似更具有合理性。 (2)例案“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 这体现了“例案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最高法)★★ 【例案】《第15-16页》, “邬*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现无证据证明邬*此前存在利用网络商户虚假标注或因疏忽错标商品价格而进行相关交易,借此向对方索赔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至于邬*购买商品系用于自用或经营,还是转售给他人,对判断其是否为善意相对人并无实质影响。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 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① 例案根据核心价值观对四次交易只认定了首次合同成立,并进行赔偿。 ② 本案合同均已成立(↑14. 真货合同成立),其实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否再讨论是浪费资源。(但法官对合同的两次反言也说明合同是焦点↓(5)②争议焦点相似)。 (3)“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① 金额大小看似绝对的,其实也是相对的。 (i)一百万,在普通小商小贩嘴里说出那是够巨大,你可以不信。 (ii)但对于被告1不算什么。因为《判决书》第4页,“两年纯利润一千八百多万视频”是他在直播间自己说的【证据6】;还有“生日那天36万出了24套视频”(一天单价36万卖出24套进账864万)【证据5】,说明他是相当有实力的大主播;本案直播间经常出现在拼多多排行榜榜一(《判决书》第4页,“7月6日人气排行榜第一名视频”(本案当日)等许多视频证明被告1直播间经常上拼多多排行榜第一名【证据b14、证据18,证据20-3等】),在拼多多榜一,可见其实力相当强大!超级大V网红主播。 (iii)一百万对首富被告2拼多多更是毛毛雨。 (iv)一个亿,对王健林来说也只是个“小目标”而已(2016年)。 所以原告并不认为案中一百万元很大,因为这是要看对象的。 ② “难以认定”并非不能认定,判案应当使用确定的词汇。↑13. (4)。 ③ 本案法官判案经常用“普通消费者”标准绑架法律,普通消费者是什么标准?法官并没有明示。 再比如,《判决书》第19页,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即期待利益损失的判断应采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标准,而非个别买家个人的感知及诉求,……||| 其实这是有明确法律条款的,并不以任何“人”为标准。后面41. 论述。 法官讲“普通消费者”,就是想强调原告高文凭,但又反对、惧怕、打击原告有高文凭。所以只能他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