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相关资讯 > 文章 当前位置: 相关资讯 > 文章

33. 法官把“处罚措施”当成“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时间:2026-01-24 12:35:5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八)拼多多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211(二)】

《判决书》第20-21页原文:(转表格形式)

关于争议焦点四。

评论

法律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

已知法律

三要素

首先,被告寻梦公司通过用户服务协议将法律关系明确告知了原告。根据原告与寻梦公司用户服务协议的约定、交易过程及售后沟通情况来看,寻梦公司仅作为电商平台提供相应网络平台服务,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关系发生于原告与被告时B之间;

服务协议

无签名、印章,

证据形式违法;

协议内容违法

其次,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B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830日、11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B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处罚措施不是

必要措施_偷换概念;

合理期限无法律依据。

再次,原告主张被告寻梦公司违反约定允许被告时B售卖禁止直播的 “工艺品”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规定的限制直播内容为“宗教工艺品”,故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歪曲事实:工艺品是限播商品;

标的物含佛像

最后,原告还主张个人店铺没有资格售卖案涉商品,应有企业执照、工商执照,根据经营商品及额度必须依法登记,但一方面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法律后果属于行政监管范畴,并非法律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举证责任错误;

 

引用未质证类案证据;

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存在“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时B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拼多多自认明知

 

必要措施无证据证明。

《判决书》如此①②③④⑤罗列看上去条理分明、头头是道、虎虎生威;其实是信口开河、歪曲事实、胡说八道、玷污法律、枉法裁判。

前文加序号①②③④⑤的段落亦是如此(“合同解释”无理取闹、“全过程”断章取义)都是糊弄外行、糊弄领导的把戏。

 

33. 法官把处罚措施当成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枉法裁判【211(六)】

1法律……连带责任……明确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

2其次,被告拼多多依法……采取了……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3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拼多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对比分析】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① 法律规定要求的是采取必要措施||| 法官知法;

② 法官认定拼多多采取了处罚措施” |||(但证据非法↑17. 18. 19.

③ 判决使用拼多多采取了必要措施||| 偷换概念。

④ 法官违背事实_把“处罚措施”当做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是法律词汇,不可换字。法官偷换概念,违背法律,错误认定拼多多不承担连带责任,枉法裁判。【211(二)(六)(十三)】


上一篇:32. 法官用合同“解释”否定合同成立,不符合逻辑,且违反法律

下一篇:34. “合理期限”无法律依据

浙ICP备  |   QQ:  |  地址:敢撕特  |  电话:131 574 12315  |  
Copyright © 2026 天人文章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授权gan.site 使用 OK文库 Powered by 55T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