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24 12:41: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7. 《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形式上不是合法证据;内容有虚假宣传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拼多多出生即有过错【211(三)】 《拼多多用户服务协议》【被告2证据3】没有证据效力,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 规定的法定形式。更多论述见↑17. 《服务协议》本身问题多多。 《判决书》第8-9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转表格
下面分句、词拆解分析: (1)《服务协议》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 ①【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 《协议》:“信息与实物相分离”之陈述不符合本案网络直播售货实际情境,拼多多提供虚假陈述。 ③【证据】本案商品标的物信息与实物同在。 直播间主播展示实物同时讲解,“看看我的货是不是所见即所得”(《判决书》第4页,7月6日购物…视频)。所以该条款不适合本案直播带货,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赔偿责任)。 所见即所得视频
(2)拼多多《服务协议》隐瞒重要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 ①【法律】《民法典》第500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服务协议》:“平台上存在海量商品及信息”。 ③ 百度知道:海量指数量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海量商品指商品像大海一样数之不尽,形容商品很多,无法计数。 ④ 拼多多用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海量”来签定协议,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海量”是多少商品,用不可测量的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海量商品”虚构夸大事实,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欺骗当事人,当事人不承认该条款,该条款无效,拼多多应承担不利后果。
(3)拼多多《服务协议》对抗国家法律法规,超载运营,造成后果应负责 ①【法律法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②《服务协议》:“因为互联网技术及人力的局限性,拼多多无法……”。 ③ 法律法规有要求——“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拼多多自己贪心,为了赚钱,忽视法律法规要求,无限扩容商品到“海量”,然后说自己技术及人力局限——海量那么多,你人怎么够?无法对商品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对此您应谨慎判断。 这既是推卸责任,也是在公然挑衅国家法律法规! 以下数据来自网络: 根据公开数据,截止2023年9月30日,拼多多员工总数1.3万人,阿里巴巴22万人,京东54万人。拼多多人员不及后者2.5%。 拼多多员工实行11-11-6工作制。据报道,拼多多的员工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70小时,一个月工作时间接近300小时,这已经远远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拼多多把阿里“三个人给四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这一套路玩到了极致,以至于演变成了“一个人拿三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 这和汽车、轮船、飞机超载,水库超载一样,都是危险的。这种危险,平台管理方应当是知道的。
(4)这种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人为设定不公平条件,是无效的。消费者在这样的平台受到商家侵害,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 现实生活中的大型超市,商品数量是否也可以称为“海量”?他们是否也可以像网络平台一样辨免责?互联网难道是法外之地?所以电商能挤占实体店这也是一个因素。如果像要求实体店一样要求电商?
(5)《服务协议》设立不平等条款推卸责任 ①《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②《服务协议》: (i)“您充分理解……”,||| 本人博士研究生毕业,尚不能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很多没读过那么多书的人呢?妈妈粉呢(没有贬低妈妈粉的意思,因为妈妈粉思想单纯、不想这些事)?任由合同挖坑? (ii) “……谨慎判断”,||| 平台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人才济济都“判断不出”货品真假;一个小小的粉丝个体,面对屏幕,有何超能力判断真假?平台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iii) “拼多多无法……”,||| “无法”,是不做的借口,一个“无法”直接显示条款本身不公平。无法无天。 (iv)“……也不对交易纠纷调处结果及赔付决定承担责任”。||| 更彰显了拼多多的xx行为。 该《服务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