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4:04:17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6】《判决书》第19页, 本院注意到,……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前案主张金额较小且法院仅在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而本案主张金额巨大,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详见《附件1-3》[i]第4页“2. 概括评论”……现摘录如下:案件金额大小是否相近不是类案识别的因素,而本案与类案都是超“便宜比”(标价/价款)购物才是关键特点。 ① 现有很多法律条文也是按比例规则而不是按差值衡量,比如假一赔三是三倍,假一赔十是十倍,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用30%比例,定金20%,利息亦是百分比等等。相对值比例应用比较广泛。 ② 倍数观念在本案中得到普遍应用: 1) 《判决书》第5页,被告1提到“倍数问题”:“原告以实际千元价格要求近万倍进行赔偿,明显是打着消费者幌子对被告时奔进行敲诈”; 2) 《判决书》第17-18页,被告2:“原告诉请金额与订单实付金额相比已经相差2500多倍”; 3)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不会轻易对相差近1000倍的翡翠价格……”; ★ 既然如此,选择“便宜比”倍数相似更具有合理性。 ③ 类案“限定条件下部分支持买家的诉请”这是因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造成;类案四次购买只认定了第一次合同成立,并进行赔偿。本案合同已经成立,关于合同的成立与否再讨论其实是浪费资源。 ④ 但本案还是有后续案外订单的:《附件1-4:本案与类案文书对比分析》[ii]第3页,……以下订单意图记录证明被告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时间。7月16日、20日两单在被告1证据《订单》中也有记载。 1) 7月16日订单,收藏级缅甸A货高货7件套,1366元,已发货,退款成功。(被告识别出是原告购买,拖延未真实发货,原告未收到货。因为7月13日双方电话沟通后矛盾升级,原告决定诉讼,被告防备,此单记录成被告制造的虚假交易)。 2) 7月20日订单,生日大礼,缅甸A货冰种7件套,1266元,交易取消。(原告取消,只在于记录被告仍然在直播) 3) 8月7日在老家黑龙江订单,200w缅甸A货,999元,未发货,退款成功。 4) 10月30日订单,缅甸ss货,7件5470元,未下单(仅证明被告仍在直播)。【证据b17:7月6日拼单成功购买后的几次下单】[iii]如此,可以凑成类似类案1的合同未成立的后几单。 ★⑤ “难以认定普通消费者会对如此迥异的价格产生信赖利益。” 1) 原告开始时信赖被告1的完美人设《附件1-5》[iv],尤其打假人设。《笔录2》第7页,审:…为何就相信小石头?原:我相信小石头,原告与小石头有打假的共鸣,小石头直播间有打假旗帜。|||补充《音字转换文字记录(20240118)》第17页,原告:他针对打假那两个牌子不是谁都能得到的,尤其我以前讲过我很欣赏学术打假。他在直播间打翡翠的假,我很高兴,我们属于有共鸣,我们属于同类人。他能打别人假,肯定他是好人,我是这么想的。他家还有个大的打假的旗子,三个荣誉加持都是打假,所以我就非常相信他自己不会假。|||可结果令人大失所望。 2) 直播间实际购物情境:《判决书》第9-10页“……4年货盘,最后清仓!(便宜,捡漏)……拒绝演戏坚持真货,真诚才是必杀技!……想要保险柜里面真正的高货翡翠……高货,全冰种的,达到百万级别的,绝对是百万级别的。……天然缅甸A货……羊毛不能这样薅啊……让我们一起努力让真货延续下去……珠链……成本七千多元……手串……六万九……(原告注:两个手镯应更贵)答应我拿回家和房产证放一起,好好收藏,不要把他当一千块钱的东西,这真正能留给您儿子,孙媳妇、子子孙孙后代的”(注:结尾部分红色字为证据视频提取,判决书没有录入,这是真正有分量的可信的值钱的宣传方法,看视频能更好理解为什么会相信)【证据b11、b12、b13】(视频不完整,申请完整证据无反馈)。并且此时已是深夜,被告后期卖此套装还有凌晨,时间似乎是故意设计的。请长宁法官告诉我,我为什么不能相信?我相信有错吗?被告如此宣传的目的也是让人相信,然后购买,他成功了。况且拼单成功不只原告一人,其他粉丝也一定是相信了,因此才有很多人抢不到。这种直播情境和类案网页比较是不是更容易沉浸其中?【《附件1-3内表格》《开庭陈述》诉请1、表格】 3) 原告购买的是翡翠,当时信赖被告描述的商品品质胜过宣称的百万级别。因为被告1对翡翠品质的描述很细致、很专业、很靠谱,并且有实物样品的展示相对应。另外商品品质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价格则仁者见仁,听信即可。所以原告更希望履行合同得到该标的物三套,但实际上已不可能。《笔录3》xlviii第16页,“原:……我第一首选是履行(标的物),第二首选是(标的物)值多少钱赔给我。现在继续履行是强人所难……” 4) 另外,被告2旁证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更有说服力(被告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笔录3》第17页,被2代:原告相信购买时翡翠是真的,关于增值利益损失,原告未证明标的物有同一性,不是涉案商品。||| 实际是同一商品(见28. 诉请3漏审图)(《笔录3》补充答辩3:诉请3损失扩大及可得利益赔偿)[v]。 5) 《判决书》第18页,本院认为,……理由如下:本案中,被告时奔向原告隐瞒了案涉商品实际为工艺品翡翠的真实情况,并虚构案涉商品为缅甸A货翡翠的虚假事实,足以使原告误以为系缅甸A货翡翠而进行购买。|||(原告信以为真,真货!一审结论支持合理信赖,真正相信) 6) 用“便宜比”,类案是9000倍,本案是834倍;类案产品熟悉,本案不熟悉。举重以明轻。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类案能够判定9000元热水器售卖1元买家合理信赖,为何本案834倍不能?如果类案落在长宁法院,会怎么判呢?但这是最高法优秀案例 ! 7) 什么样的人是“普通消费者”?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会怎样?一审没有明示。那么,类案1中消费者邬斌算普通消费者吗?(后面28. 诉请3漏审,编了一个故事,普通消费者认知各式各样,没有统一标准)一审用“普通消费者”标准给自己自由裁量权寻找借口。
18.4【7】类案1逻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长宁法院否认案例1是类案,要求无理+论证不当+。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