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01 14:31:2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四、逻辑推理错误 ■19. 合同成立,自我否定,出尔反尔,由对而错,制造枉法。 【1】《判决书》15-16页,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直播间链接向被告时奔购买3单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全部成立) 【2】《判决书》第16页,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的系三份 “ 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假一赔三”系被告时奔在与原告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后的陈述内容,故三百万违约金并不属于合同条款。|||(部分成立)。 【3】《判决书》第17页,……综上,本院难以认同原告与被告时奔达成了关于以1199元的对价购买实际价值为100万元翡翠并赔偿300万元违约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全部否定)。 【4】第【3】条的叙述正确与否,长宁法院的判断方法用的是小学语文考试答判断题的逻辑,一句话只要有一点错误即为全题错误,零分。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这里暂时放弃“假一赔三”条款(“假一赔三”系补充合同条款,见下文22.),依据【1】【2】(前半)的结论,仍然可以直接得出: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1199元购买达到百万级别天然缅甸A货”的合同。这一点一审两次“自认为”已经确定无疑。所以无“假一赔三”的合同已经成立。诉请1成立,希望再审确认。(参照类案1赔偿) 【6】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具有无效的条件;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具有可以撤销的条件。长宁法院“难以认同”的结论错误。 【7】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告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诉请,被告也没有提出合同不成立反诉,一审超出诉请范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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